
公告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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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方富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方富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方富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6月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上午9:
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52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层东侧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郑之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6月2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股份数36,651,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77.72%。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七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七项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同意36,651,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6,651,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36,651,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6,651,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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