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76 号
关于对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康能),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崇新大厦 1 号楼 107D 室。
陈少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
陈漫虹,时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国电康能有以下违规事实:
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陈少忠存在间接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未及时、准确的对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电康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四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少忠间接代持公司股份,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陈漫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国电康能、陈少忠、陈漫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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