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3967 证券简称:万极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第七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办法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八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等。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
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
(四) 对外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