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4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5层电话:(86)551-65226519传真:(86)551-65226502邮编:23003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9德恒合肥法意DHHF【19G20180052-1】号
致: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晓新律师、姜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披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登载了《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戴祖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3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19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7项,为:1.《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公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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