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Tian Tu Capital Co., Ltd.
深 圳 市 天 圖 投 資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973)
公 告
建 議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建 議 發 行 中 期 票 據;
委 任 職 工 代 表 監 事;
建 議 委 任 董 事;
及
建 議 變 更 董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建 議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於2025年4月30日,深 圳 市 天 圖 投 資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董 事」)
會(「董事會」)審議並批准有關本公司建議發行(「建議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本
次 債 券」)的 決 議 案,其 建 議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1、 發 行 規 模
本 次 債 券 發 行 總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5億 元(含 人 民 幣5億 元),擬 一 次 發 行 或 分
期 發 行。具 體 發 行 品 種 和 規 模 提 請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根 據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情 況 和 發 行 時 市 場 情 況,在 前 述 範 圍 內 確 定。
2、 債 券 品 種 和 期 限
本 次 債 券 期 限 不 超 過5年(含5年),可 以 為 單 一 期 限 品 種,也 可 以 為 多 種 期
限 的 混 合 品 種。具 體 期 限 構 成 和 各 期 限 品 種 的 發 行 規 模 提 請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在 發 行 前 根 據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和 發 行 時 市 場 情 況 確 定。
3、 募 集 資 金 的 用 途
本 次 債 券 募 集 資 金 擬 用 於 償 還 有 息 債 務(含 償 還 到 期 公 司 債 券)、補 充 流 動
資 金、股 權 投 資 等 符 合 法 律 法 規 的 用 途。
4、 擔 保 安 排
本 次 債 券 將 採 取 專 業 擔 保 公 司 提 供 保 證 擔 保 的 方 式 作 為 增 信 措 施。同 時
提 請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全 權 辦 理 增 信 措 施 的 具 體 安 排,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專 業 擔 保 機 構 的 選 擇、擔 保 金 額、擔 保 期 限 和 擔 保 費 用 的 安 排 等。
5、 本 次 債 券 的 特 別 償 債 措 施
在 公 司 出 現 預 計 不 能 或 者 到 期 未 能 按 期 償 付 本 次 債 券 的 本 息 時,公 司 將
根 據 中 國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監 管 部 門 等 的 要 求 採 取 相 關 償 債 保 障 措 施,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不 向 公 司 股 東 分 配 利 潤;
ii. 暫 緩 重 大 對 外 投 資、收 購 兼 併 等 資 本 性 支 出 項 目 的 實 施;
iii. 暫 緩 為 第 三 方 提 供 擔 保。
6、 有 效 期
本 次 發 行 債 券 決 議 的 有 效 期 為 自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24個 月。董 事
長 及(或)公 司 管 理 層 已 於 授 權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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