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同样适用;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董事会及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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