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10-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一品鲜蔬: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0-19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155号文经大楼8层(264000)电话:0535-2979210 传真:0535-2979212,0535-6205948网址:www.tongjilawyer.com电邮:tongjilawyer@163.com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

受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本所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作释义的词语、名称与《法律意见书》所释义的词语、名称具有同等含义。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问题1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答复:(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蔬菜的流通销售和服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批发业(F51),细分行业为蔬菜流通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公司属于果品蔬菜批发(F5123)。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公司从事的蔬菜流通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答复:(2)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身份证明,本所律师认为,一品鲜股份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答复:(3)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下发的《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并“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国家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下,以地方为主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为“菜篮子”稳定发展和保障居民消费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发展目标之一为“完善流通体系”。蔬菜批发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市场网店逐步健全,功能进一步完善,产销关系更加紧密,逐步形成立足蔬菜主产区和主销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流转顺畅、竞争有序、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的现代蔬菜流通体系。

农业部下发的《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要切实加强“菜篮子”产品供应能力建设,针对新时期“菜篮子”产品季节性、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和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问题,启动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重点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建设园艺作物生产小区、畜禽标准化(小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扩大建设规模。在优势产区建设和改造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和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

到2015年,基本实现“菜篮子”产品均衡供应,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国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新格局基本形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一品鲜股份目前所处的蔬菜流通行业不存在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二、反馈问题2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公司股权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200人。(2)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清晰。(3)公司本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挂牌申请,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约束的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