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19:01:19 股吧网页版
北京御茯: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3991 证券简称:北京御茯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御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御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 5 年以上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非自然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
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实行合同制。经总经理提名,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
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因故辞任,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任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任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
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相当于这一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