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御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御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御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御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工业区。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5.7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专业取胜、策略至上”的核心理念,以“房地产专业服务供应商”的专业态度,秉承“提供值得信赖的房地产综合服务”的企业宗旨,凭借思想力、整合力、策划力和执行力的专业素质,为客户提供从全案顾问、建筑规划、营销指导、整合推广到营销执行五大环节组合的“房地产全资源整合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商业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全部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持有,股本总额为 500 万元。第一次发行股票之后,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552.4 万股,股本总额为 552.4 万元。第二次发行股票之后,公司普通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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