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30
证券代码:833994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翰博高新材料 (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条 规划制订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 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 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 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 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具体 方案。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三条 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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