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30
证券代码:833994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翰博高新材 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 案》。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创业板转板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触发条件:当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 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满足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将优先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触发控股股东等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免于发生要约情形的除外)。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首先由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③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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