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3999 证券简称:昆机器人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昆山艾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平度市人民法院南村法庭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艾联新能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提交
立案申请;2025 年 5 月 8 日,收到开庭传票;2025 年 5 月 26 日平度市人民法院
南村法庭开庭审理,目前等待二次开庭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艾联新能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兴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孚鼎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辉
公告编号:2025-01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6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FDT22055 码垛系统采购合同书》(以
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完成机器人码垛(单手抓)、机器人码垛(双手抓)的设计、生产,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被告三,总金额为¥2,450,000.00 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验收、质量保证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但是,被告一和被告三借口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拒绝配合原告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且擅自将机器人码垛予以拆除,拒绝支付剩余报酬¥980,000.00 元。
原告认为,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已成立承揽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一和被告三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拒绝支付报酬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二、被告四分别作为被告一、被告三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对被告一、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报酬¥980,000.00 元;
公告编号:2025-018
二、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延期赔偿款¥98,000.00 元;
三、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5,000.00 元;
四、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依法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签订的《FDT22055
码垛系统采购合同书》《包装码垛单元项目技术协议》《安全施工及管理年度协议书》《保密协议》;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部分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390,000.00元整(已减掉保留在项目现场的机器人底座、底板款项 80,000.00 元),并向反诉原告支付自提出反诉之日起至反诉被告返还完毕全部货款1,390,000.00元之日期间的逾期返还资金占用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 245,000.00 元,并支付反诉原告因现场拆解机器人并运回反诉原告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 7,800.00 元、律师费损失 55000 元;
(以上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的款项共计 1,697,800.00 元)
4.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在限期内自负费用从反诉原告处运回《FDT22055 码垛系统采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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