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4002 证券简称:易构软件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下文同)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
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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