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4005 证券简称:松湖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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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的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之外的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财务部门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呈报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担保的主债务情况;
(四)本次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分析;
(五)本次担保的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其他有助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担保对象。被担保人应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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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偿债能力,且与公司存在互保协议或有真实、合理的业务往来及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资格及反担保财产的价值、权属、可实现性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反担保安排能够有效覆盖担保风险。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公司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所有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和风险监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后续管理,及时关注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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