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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28 17:51:40 股吧网页版
群鑫科技: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13

证券代码:834008 证券简称:群鑫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鑫科技”或“公司”)委托,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31050058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对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1、如江苏群鑫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1所示,江苏群鑫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协助进行核查江苏群鑫公司举报事项的电话通知。江苏群鑫公司被举报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最终通过关联方销售给终端客户,并将利润转移至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从中牟取私利。我们对江苏群鑫公司被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查,江苏群鑫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2017年和2018年存在将部分手套专用料(型号053B)产品通过客户(中间商)销售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扬州长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最终通过扬州长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给终端客户。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认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如江苏群鑫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所示,江苏群鑫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苏1012民初1850号《应诉通知书》,孙海亮(公司股东,原董事、副总经理)请求法院判决江苏

公告编号:2019-013

群鑫公司支付其2017年工资薪酬46.5万元和2018年工资薪酬40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认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如江苏群鑫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3所示,江苏群鑫公司2018年度累计向淄博博山盛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61,770.00元(含税),收到货款1,844,434.64元,其中1,347,210.00元销售额(含税)未见发货记录,这部分销售款回笼也未能证实系淄博博山盛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该笔业务系孙海亮(公司股东,原董事、副总经理)负责联系办理。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由于孙海亮无法取得联系,该笔业务尚待核实。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认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江苏群鑫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审计机构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原因如下:

1、江苏群鑫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协助进行核查江苏群鑫公司举报事项的电话通知。江苏群鑫公司被举报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最终通过关联方销售给终端客户,并将利润转移至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从中牟取私利。我们对江苏群鑫公司被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查,江苏群鑫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2017年和2018年存在将部分手套专用料(型号053B)产品通过客户(中间商)销售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扬州长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最终通过扬州长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给终端客户。
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主要原因是:PVC手套料产品在我司又称超细重质碳酸钙(型号053B),系我司在超细重质碳酸钙产品应用领域的突破,目前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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