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2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4008 证券简称:群鑫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具体情况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群鑫科技”)近期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不起诉通知书。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4 月期间,江苏群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股改前)
向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 份,价税合计696,000.00 元,税款合计 101,158.2 元;
2017 年 7 月,重庆富隆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群鑫科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14 份,价税合计 1,492,073 元,税款合计 216,796.96 元;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群鑫科技向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盛杰玻璃制
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 1,347,210 元,税款合计 190,525.85 元;
综上,群鑫科技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8 份,价税合计 3,826,967.05
元,税款合计 508,481.01 元,上述税款均已被申报抵扣。
群鑫科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
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群鑫科技不起诉。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未对公司业务开展及日常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0-010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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