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4008 证券简称:群鑫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孙海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苑旭东、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国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鑫科技)分别于2018年12月28
日、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两次会议均通过了免除孙海亮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决议,孙海亮
公告编号:2020-017
要求撤销决议。
以上信息,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平台披露《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被告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
1、原告认为群鑫科技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董事任期三年,自就任之日起起算,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原告
是被告公司的股东,2017 年 11 月 2 日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应
当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届满。
2、原告认为,被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东的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会议程序也不完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孙海亮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
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亮撤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原董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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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没有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 1012 民初 1055 号之一。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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