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1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鑫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袁春明、杨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群鑫科技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群鑫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群鑫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和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核查、验证并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群鑫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法规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群鑫科技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群鑫科技发布的上述公告中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群鑫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群鑫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江苏
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群鑫科技董事长张国如先生主持,且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公告编号:2020-02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群鑫科技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群鑫科技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5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在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群鑫科技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表决前,股东根据会前登记逐一针对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