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15
关于对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9】第 453 号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你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包括:
(1)你公司主办券商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
协助核查群鑫科技举报事项的电话通知。你公司被举报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最终通过关联方销售给终端客户,并将利润转移至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从中谋取私利。会计师对你公司被举报事项进
行了核查。经查,你公司于 2016 年下半年、2017 年和 2018 年存在
将部分手套专用料产品通过客户(中间商)销售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扬州长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高分),最终通过长安高分销售给终端客户。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无法确认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9 年 6 月,你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司出于保密性原因,
于 2016 年—2018 年将部分手套专用料产品通过中间商销售给长安高分,销售额分别为 61.63 万元、155.39 万元、141.87 万元。
请你公司说明关于手套专用料产品,长安高分对外销售的价格是否与公司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差异对公司净利润可能的影响,
是否存在将利润转移至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从中谋取私利的情况。
(2)2019 年 2 月 26 日,你公司股东、原董事、副总经理孙海亮
请求法院判决你公司支付其 2017 年工资薪酬 46.5 万元和 2018 年工
资薪酬 40 万元。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你公司 2018 年度累计向淄博博山盛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山盛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61,770.00 元(含税),收到货款1,844,434.64 元,其中 1,347,210.00 元销售额(含税)未见发货记录,这部分销售款回笼也未能证实系博山盛杰支付。该笔业务系孙海亮负责联系办理。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由于孙海亮无法取得联系,该笔业务尚待核实。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无法确认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请你公司说明:
(1)与孙海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无法证实上述业务真实性的原因,目前的核查进度,并说明公司销售收款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2、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 年 7 月,你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
持有公司 305 万股(占比 17%)的股东对所审议议案均反对或弃权。
请你公司说明:
(1)上述股份涉及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对议案
反对或弃权的原因;
(2)公司是否存在股东纠纷,如存在,请说明产生纠纷的原因,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的影响。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8 月 2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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