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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群鑫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31


证券代码:834008 证券简称:群鑫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孙海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孔嫣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苑旭东、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群鑫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国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孙海亮认为被告应按照纯利润的 10%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公司认为,关于原告按公司纯利润 10%给予奖励的说法没有依据,实质上被告并无对年终奖按纯利润 10%发放的政策和实践。公司的章程规定对员工高管的奖励由董事会决定,而董事会并未对原告的奖励有任何决议。因此而产生了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2017 年劳动报酬 46.5 万元和 2018
年劳动报酬 40 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依据为:原告 1999年 1 月从原扬州有机化工厂调入扬州群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前身)工作至今,一直作为被告的业务和技术核心人员,历任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原告的劳动报酬由按月发放的工资和奖励薪酬组成,其中奖励薪酬按照被告当年度存纯利润的 10%计发。原告应得的 2017 年、2018 年度的奖励薪酬被
告未予支付(被告不同意按 2018 年 11 月 19 日会议决定的 20 万元加别克轿车使
用权的方式兑现原告奖励薪酬情况下,原告要求按被告公司年报披露的净利润10%支付其奖励报酬,2017 年年报所载净利润 464.87 万元*10%=46.5 万元,2018
年净利润 440 万元*10%=40 万元)。2019 年 1 月 14 日,原告就被拖欠上述劳动
报酬向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逾期未立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已经作出逾期确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其奖励薪酬和年休假工资报酬。我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改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诉至法院。(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是 2011 年 2 月 18 日
成立,原告所称 1999 年调入扬州群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扬州群鑫公司和江苏群鑫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原告在扬州群鑫公司的工作经历不等同于在江苏群鑫公司的工作经历,且原告 2009 年-2010 年期间系在广西贺州德隆粉体公司任职。2、被告并没有实施原告所诉称的按月发放工资加奖励薪酬组成劳动报酬的固定做法,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有原告诉称的劳动报酬计发方式,更未约定按一定标准向原告发放年度奖励。被告施行的岗位计件工资,管理人员是以岗定薪,被告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每月工资 9500 元,常务副总经理是 8500 元,副总经理是 7600 元。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司高管是按这个标准计发薪酬的。合同期限内原告对这样的薪水计发方式并无异议,因此被告已经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
义务。3、奖励不属于固定必然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工资事项,发不发奖励,向哪些人发放奖励,以什么标准发放是内部管理事务,而且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决议程序去实施。劳动者无权要求发放奖金,公司的任何个人不应当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决定发放奖励,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干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请。
(六)案件进展情况:

此案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6
日作出的(2019)苏 1012 民初 1850 号,判决结果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2017 年劳动报
酬 46.5 万元和 2018 年劳动报酬 40 万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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