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4012 证券简称:浦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
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
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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