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4038 证券简称:诚信小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会
议事规则》,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规则所述股东会涉及律师,均指年度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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