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040 证券简称:华信电气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账户持有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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