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30
证券代码:834043 证券简称:杭科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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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
押。具体种类可以为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
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
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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