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834043 证券简称:杭科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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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
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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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