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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杭科光电: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043 证券简称:杭科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比例、分配期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该年度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情形,或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做出取得现金红利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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