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释 义......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附属企业...... 15
九、发行人的业务......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21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 2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三、结论意见...... 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试行)》《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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