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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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 7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7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其他问题...... 9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 9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更新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附属企业 ...... 17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8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3
十五、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3
十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4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35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36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0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1
二十三、结论意见 ...... 41
附件一:授信合同 ...... 44
附件二:借款合同 ...... 45
附件三:担保合同 ...... 4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富泰和”)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进一步核查验证,同时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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