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事项,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除不
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
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 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 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1.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股价,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应在触发启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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