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深
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是指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依据对子公司出资,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受公司委派并出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公司的授权代表,依据公司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指导、监督财务、投资、担保以外的日常事务,公司财务部代表公司指导、监督财务、投资、担保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分别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财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如有,下同),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交董事会备案。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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