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二零一九年六月
释义
在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指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科股份、发行人
股东大会 指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关联关系 指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的统称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
《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指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
《公司章程》 指《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票发行方案》 指《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合同》 指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释义............................................................................................................................... 2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4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5
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连续发行监管要求的意见................................... 5
四、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6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7六、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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