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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17 15:37:14 股吧网页版
伟恒生物:中原证券关于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17


中原证券

关于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
西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原证券作为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
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西证监局作出关于对陕西 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的具体内容如 下:

经查,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公司关联方常惠茹、耿若愚占用公司资
金共计 5700 万元,于 2017 年底前收回。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
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
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此外,公司于 2017 年 4 月已停止生产活动,但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 2017 年年报中才披露相
关风险,违反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二、 对公司的影响

陕西证监局对于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对于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披 露违规方面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以此为戒,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和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尽快履行上述决定书要求的 各项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 施字[2020]4 号)

中原证券
202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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