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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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润智控”)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科润智控的委托,作为其 2024 年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
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就发行人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 义......1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五、发起人和股东...... 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
七、发行人的业务...... 9
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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