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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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润智控”)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科润智控的委托,作为其 2024 年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
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4 年 12 月 2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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