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4072 证券简称:德隆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联诚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联诚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联诚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联诚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属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和理财。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外投资能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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