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34076 证券简称:海森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花都排水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花都净水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0 月 26 日原被告签订《雅瑶支涌水质一体化设施提升应急项目
(2017-2019)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服务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支涌下游,拟新增水质一体化处理设施一套(污水处理需求为 1 万吨/日):承包方式为被告通过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的方式,向原告购买水质一体化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费以按经双方确定的达标实际污水处理量与处理单价的乘积确定;污水处理单价为 2.18 元/立方,处理单价包含现场土建基础,设备安装,污水处理费和污泥处置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需费用、电费、药剂费、人工、自来水费、设备使用费、污泥装卸、运输、污泥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测设备、24 小时全天视频监控设备及运营费用、维护保养费用、利润、税金等项目涉及的各项服务内容的所有费用,合同总价暂定 23871000 元;服务时间暂定三年,合计 1095 日;付款方式为按月付款;合同还对工期、履约保证金、环境保护、设备及材料供应、效果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按期完成服
务项目并达到合同要求,项目从 2018 年 2 月 9 日正式 24 小时运营,出水水质达
到一级 B 标,雅瑶支涌下游水质得到改善。2020 年 1 月 19 日,被告发函《关于
雅瑶支涌一体化设施暂停运行的通知》,要求原告停止运行污水处理项目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按被告要求暂时停止运行。该函附件《关于协调水质-体化设施
运行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关于终止合同条件的问题明确“会议明确水质一体化设施以总服务费达到合同总包干价或三年服务期期满,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在暂停期间,原告仍按以前要求每天安排员工检查、保养设施设备,为恢
复运行做好准备;2020 年 8 月 7 日被告向原告书面发函《广州市花都排水有限
公司关于终止雅瑶支涌水质一体化设施提升应急项目合同的函》,该函说明提前终止合同是花都区水务局的要求,表述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双方已发生的权
利义务。原告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回函,同意被告提出的提前终止合同请求,要
求被告尽快与原告协商终止合同后的结算事宜,组织结算工作并支付剩余运营费用。
因被告仅支付到 2019 年 3 月的污水处理费,故合同提前终止后,原告多次
要求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一直拖延。2021 年 5 月 10 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关
于雅瑶支涌水质一体化设施应急项目停止运营的赔偿方案》,该赔偿方案明确实际运营 709 天按双方考核并确认的服务费结算,按三年未行完天数 386 天乘每天处理量 10000 立方,合同剩余污水处理量为 3860000 立方。污水处理单价运营成本为 0.36 元/吨,污水处理单价利润为 1.816 元/吨,合同剩余污水处理量产生的
利润为 3860000 立方乘以单价利润为 1.816 元/吨,剩余利润合计为 7009760 元,
要求被告尽快支付。2021 年 6 月 1 日,原告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向
被告发《律师函》,该函明确双方考核并确认自 2019 年 4 月起至 2020 年 1 月停
止运营期间实际污水处理量为 2666420 立方,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为 5812795.60
元,被告仅在 2020 年 3 月 12 日支付 50 万元,尚余 5312795.60 元未付,要求被
告在 15 日内支付拖欠的污水处理费本金和违约金。2021 年 6 月 10 日和 7 月 5
日,被告分别复函中伦律师所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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