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4077 证券简称:新智视讯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天津新智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新智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新智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新智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介,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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