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4077 证券简称:新智视讯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天津新智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新智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天津新智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被担保人应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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