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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8-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盛唐文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未及时办理限售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8-0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未及时办理限售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主办券商”)系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盛唐文娱,证券代码:834078,以下简称“盛唐文娱”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审核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投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发现,控股股东在股转系统交易平台以协议转让方式买入股票完成收购后未及时办理限售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说明

2017年11月22日,收购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从陈彦池处受让759,000股股票,其持股比例由0上升至7.59%;

2017年11月29日,收购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从封岚处受让187,500股股票、从向婷处受让47,812股股票,其持股比例由7.59%上升至9.94%。

2017年11月30日,收购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从从刘东京处受让1,000,000股股票,其持股比例由9.94%上升至19.94%。

2017年12月1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中投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方式为收购人受让陈彦池持有的公司130,687股流通股股份,收购价款总额为130,687.00元,每股转让价格1元;受让马欣秀持有的公司3,000,000股流通股股份,收购价款总额为3,000,000.00元,每股转让价格1元;受让刘东京持有的公司75,001股流通股股份,收购价款总额为75,001.00元,每股转让价格1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持有公司52.00%的股份,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17年12月20日收购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

式以1元/股的价格从刘东京处受让75,000股股票,其持股比例由19.94%上升至20.69%。

2018年1月2日收购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从马欣秀处受让1,000,000股股票,以1元/股的价格从陈彦池处受让130,687股股票,其持股比例由20.69%上升至32.00%。

2018年1月8日收购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从马欣秀处受让1,000,000股股票,其持股比例由32.00%上升至42.00%。

2018年1月11日收购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从马欣秀处受让1,000,000股股票,其持股比例由42.00%上升至52.00%,至此完成收购。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规定,控股股东应对上述股份及时办理限售,但由于控股股东的相关办事人员意识薄弱,导致没有及时将相关事项告知主办券商并办理限售。

二、违规处理及后续督导情况

1、根据上述情况,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尽快向股转系统提出对上述股份的限售申请。

2、中投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吴斌对此已进行深刻反省,认识到上述未及时办理限售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由此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恳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谅解;并承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再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将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挂牌以来的交易及限售、解限售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如有不规范的及时规范;同时,再次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严格遵守交易公司股份的报告制度,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后果;公司将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主办券商提醒:盛唐文娱存在上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未及时办理限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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