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56-1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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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56-17号
致: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同时,由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日后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及2025年1-6月(以下称“补
充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
告期由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变更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2025年1-6月),且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6
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152号”《审
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
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释义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武 汉 沃 德 惠 指 武汉通领沃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武汉沃德的分公司
州分公司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的以下审计报告与会计差错更正
专项鉴证报告的合称:
1)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A10949 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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