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34082 证券简称:中建信息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会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