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4082 证券简称:中建信息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 份《民事裁定
书》((2025)最高法民申 1018 号、1019 号、1020 号、1021 号、1022 号、1023
号),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公告编号:2025-035
法定代表人:戎金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峻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与
公司于 2020 年-2021 年签订 8 个大单采购合同,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向公司购买电
子设备。公司依约向苏宁采购中心发送全部货物,但其未依约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 8 起诉讼,要求苏宁采购中心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021 年 11 月 17 日,南京中院予以立案。2023 年 11 月 24 日,南京中院以
案外人张军涉嫌伪造印章已刑事立案为由驳回公司起诉。2023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申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 8月27日立案受理公司上诉。2025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裁决书,驳回公司上诉申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公司作为再审申请
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 1274 号、1268 号、1267 号、1273 号、1272
号、1276 号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 3 月 6 日-3 月 19
日公司陆续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8 起案件再审立案受理通知书。
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3990 号、3994 号、3993 号、3989 号、3988 号、3992 号民事裁定书及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 1274 号、1268 号、1267 号、1273 号、1272 号、1276
公告编号:2025-035
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1、原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也未组织双方就刑事立案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原二审法院亦未就刑事立案证据材料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应当再审之情形。2、本案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应当分别进行审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之情形。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法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之情形,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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