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31
证券代码:834088 证券简称:恒通液压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所提供的年报信息因不真实、不准确、不
完整或不及时,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因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年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等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发生重大失误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调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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