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3-28
证券代码:834088 证券简称:恒通液压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12月2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宁波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金碧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晓春 素豪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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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何纪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具体案情详见2015年12月31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及依据详见2015年12月31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6年1月18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镇海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驳回武汉船用
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3月22日,武汉船用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公司因需补充新证据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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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1日,公司向法院再次提交民事起诉状。宁波市
镇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1日出具了(2016)甬镇商初字
第0146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该诉讼案件。
2016年6月15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镇海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武汉船用
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11月1日,武汉船用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
2017年2月9日,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当庭
提交证据。法院将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法院尚未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在财务上对诉讼涉及的账务进行了谨慎处理,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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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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