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1
证券代码:834088 证券简称:恒通液压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6月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宁波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金碧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晓春 素豪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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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马聚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自华、张雅丽,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具体案件详见2015年12月31日、2017年3月28日披露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5-003)、《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7-005)。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5,058.46元,并自2015
年11月17日起以445,058.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处理原告库存,若被告拒绝处理,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对应价款14,660,443.65元,并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以14,660,443.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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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6年1月18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镇海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驳回武汉船用
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3月22日,武汉船用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公司因需补充新证据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撤诉。
2016年5月31日,公司向法院再次提交民事起诉状。宁波市
镇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1日出具了(2016)甬镇商初字
第0146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该诉讼案件。
2016年6月15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镇海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武汉船用
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11月1日,武汉船用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
2017年2月9日,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当庭
提交证据。
2017年4月27日,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被
告当庭提交证据。
2017年9月15日,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公司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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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收到判决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9月4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11民
初1464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5,058.46元,并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445,058.46 元为基数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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