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4089 证券简称:浙商创投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关联方委托本公司管理资产,或认购本公司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基金的份额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下述重大关联交易定义第(一)款规定金额的,授权董事会审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事项;
(十三)每年年初预计的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条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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