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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7:07 股吧网页版
浙商创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4089 证券简称:浙商创投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2、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3、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4、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场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公司应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公司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

4、企业文化;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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