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4089 证券简称:浙商创投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
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
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公告编号:2025-031
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作出公开承诺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股改、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相关方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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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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