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7
关于对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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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狗不理),住所地: 天
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七支路 2 号。
张彦森,男, 1959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张营, 男, 1984 年 2 月出生, 时任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 狗不理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3 月 13 日,狗不理、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狗不理集团”,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与大华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融资信函,融资额度 5000 万元,
狗不理和狗不理集团任一借款人为其它借款人在融资保函项下
所欠银行之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狗不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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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融资额度,狗不理集团借款余额为 5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7.95%。针对对外担保事项,狗不理的
公司章程己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未
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狗不理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细则》 ”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张彦森和张营对以上对外担保进行了
审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狗不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彦森、 张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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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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