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3
证券代码:834106 证券简称:亚派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六条规定的交易和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提供或接受的)等交易行为属于日常关联交易,此外,均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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